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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拒绝市民查询公司登记档案成被告(图)
工商局的大门能否最终向王翠棉敞开,这场诉讼会给出答案,手机定位,

  2009年9月1日,36岁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民王翠棉诉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工商局”)信息公开一案,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王翠棉的主要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石家庄市金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宝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

  自去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百姓和工商部门对簿公堂的案件还比较少。“一般情况下,公司登记档案查询是件非常简单的事情,不会形成诉讼。可就这么简单的事情,对于我讲,却比登天还难。”王翠棉说。

  案件引来不少媒体关注。“采访这个案子,我是抱着双重心态:作为记者,这是我的工作;但作为一名百姓,没准儿哪天这种事也会落在自己头上,所以,我特想知道,求助工商这条路,是否能走得通?”一位同行如是说。

  为继承父亲股权女儿起诉工商局

  事情要从王翠棉的父亲王破盘突然病逝说起。

  王破盘生前是金宝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的主要创始人。王翠棉说,金宝公司成立于1994年,“从成立开始,十几年来,父亲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经营也主要是他一个人在操持。”

  王翠棉还告诉记者,金宝公司规模不大,包括父亲在内,只有几个人。当初成立它,最直接的目的是以它为基础,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95年10月,中外合资企业河北金华停车综合服务中心(下称“金华中心”)如愿成立,金宝公司占75%的股份,外商占25%股份。作为大股东的代表,王破盘担任了金华中心的董事长,直至去世,房主称百年老屋遭偷拆 主管部门称属迁移性保护

  这些年,公司日益壮大,王破盘的事业蒸蒸日上。王翠棉称,仅金华中心一座在建大厦,就价值数亿元。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8月8日,王破盘因心脏病突发猝死。

  8月17日,一家人办完丧事从父亲老家回到石家庄,吃惊地发现,金华中心的营业执照早在8月14日就已在工商部门作了变更,董事长易人,男子酒驾被查后下车跳江失踪。原来锁在父亲办公室柜子里的公司所有档案,也不见了。

  “父亲是金宝公司的创始人,持有公司80%股份,另外两位股东当时并没有实际出资,是父亲送的干股。”王翠棉说,金宝公司占有金华中心75%的股份,而且,按照金华中心章程,金华中心的董事长,要由金宝公司委派。所以,继承父亲在金宝公司的股份,对他们兄弟姐妹几人及母亲,意味着巨大的经济利益,“继承父亲股份,天经地义,符合法律规定。律师大致估算,可能有数亿元。”

  然而,金宝公司其他股东,却否认王破盘拥有公司股份。

  如何才能证明父亲在金宝公司的股权?父亲死了,从金宝公司也不可能拿到有力证据,于是,王翠棉想到工商局,“只要当初登记时的档案资料还在,看一下,不就一目了然了吗?”

  2008年10月15日,王翠棉向石家庄市工商局提出查询金宝公司档案材料申请,遭到拒绝,但11月3日,石家庄市工商局授权该局下属企业注册分局在一份“股权说明”中称,“金宝公司”的企业档案“尚未找到”。

  2009年6月29日,另一继承人王中信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再次提出申请,仍然未果。

  至此,一场围绕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已经不可避免。

  被吊销企业信息是否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2009年5月,王翠棉通过电话向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寻求帮助。该中心一直致力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认为王翠棉的遭遇很典型,决定对她实施法律援助。

  “正是他们的援助,让我下了打官司的决心。”王翠棉说。

  北大公众参与中心委派李义旭律师、吴昕栋研究员担任王翠棉的代理人。9月1日的庭审中,两位代理人从多个角度论证王翠棉申请的事项,属于工商局应该公开的内容。并将工商局不公开信息的行为,归结为“三宗罪”:违犯《公司法》第六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等法律的规定。

  而在答辩书和9月1日庭审过程中,石家庄市工商局也提出多条答辩意见。

  围绕这些焦点问题,双方展开激烈辩论。第一个焦点:被吊销企业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工商局提出,由于没有参加2001年度企业年检,金宝公司已于2002年12月12日被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只是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档案,工商局负责企业登记的企业注册分局通常以死档处理,系统中没有其有关信息。

  原告方则认为,《公司法》第六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都没有排除对被吊销公司的查询。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也就是说,即使公司被注销了,社会公众也有权查询。“试想,如果一个企业被吊销了,它却还继续经营。作为其交易的相对方,如何才能知道这一信息?显然只有通过工商登记查询才能知晓。如果这种情况不属于查询的范围,那么,登记公示的意义何在?社会的交易安全如何保障?”吴昕栋说。

  对“死档”的说法,原告两位代理人发出一连串追问:“被告说这种情况不属于公开的范围,理由是对于被吊销公司,其注册分局通常作为死档处理。这是不能公开的理由和依据吗?作为死档处理是什么意思?和档案公开有什么关系?注册分局这么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档案丢失没法公开?

  这是第二个争议焦点。工商局提出,去年,该局企业注册分局

  迁址,后清理发现包括金宝公司在内的类似企业档案部分丢失,已无法公开。

  原告两位代理人则认为,被告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承担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的任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企业法人经营活动期间,其登记档案须妥善保管”,“企业法人注销后,其档案在按规定移交本地区档案馆之前应在本机关妥善保存,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个人擅自销毁。”他们据此认为:“被告将自己工作过错作为不能公开的理由,丝毫没有依法行政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意识。”

  两位代理人还提出,公司登记档案有电子的,也有纸质的,其管理和移交都有严格的程序,怎么可能轻易丢失?“不会两个都丢了吧?这也太巧了!我们不认可档案丢失这一事实”。

  金宝公司档案真的丢了吗?这一直是王翠棉及其代理人最大的疑问。2008年11月3日工商局下属企业注册分局曾为原告出具了《关于石家庄市金宝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说明》,说明当时的登记情况是:金宝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为3人,法定代表人王破盘出资40万元,占股份的80%,其余两位股东各出资5万元,各占股权的10%。

  关于这份说明,工商局称系“企业注册分局的工作人员经向有关人员了解”得到,但原告代理人则认为:“如果金宝公司的档案找不到,被告不可能记住金宝公司的具体股权结构。我们不相信工作人员会有这样异常的记忆,所谓的金宝公司档案找不到,完全是在撒谎。”

  提供证明,王翠棉查询目的是否已实现?

  这是第三个争议焦点。

  工商局认为,企业注册分局为王翠棉提供《关于石家庄市金宝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说明》,证明了金宝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已经达到了她查询的目的。

  记者曾就此问题问过王翠棉:“这份说明,用来打官司还不够吗?”她告诉记者,确认股权,要依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等一系列文件,仅这一份说明,未必能得到法律支持。这也是她下决心打这场行政官司,一定要得到有关公司登记全部信息的原因。

  原告代理人也认为,王翠棉需要的一些公司设立的详细情况,如设立时股东的情况、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被吊销情况等,而不是一纸简单的《说明》。“如果这是信息公开的话,他公开的内容不符合原告的要求。”李义旭律师说。

  只作形式审查,能否成为不公开的理由?

  这是最后一个争议焦点。

  工商局提出,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工商局依申请人申请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11手机窃听,,只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工商局即予以核准登记。也就是说,工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主要进行形式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企业登记资料,并不是原告确认股权的唯一的必要证明材料。不管金宝公司的登记档案是否找到,金宝公司乃至每一位股东手中均应有公司登记的有关材料,如出资协议、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即使工商备案的企业档案查看不到,原告仍能通过其他文件、资料、证件等,获得公司的有关真实情况。原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告代理人对此进行了反驳。他们认为,王翠棉只要求被告公开金宝公司的登记档案,至于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与本案没有关系。“我们想强调的是,金宝公司的登记档案对于她提起的股权确权之诉,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唯一的证明材料。因为她作为股东的继承人,并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的所有有关资料都被其他股东藏匿。”

  王翠棉告诉记者,她一家人和金宝公司其他股东关于股权确认的诉讼,正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一审,已经开过一次庭。“我急切地想通过这个行政官司拿到更多的证据,如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这样会使股权确认的案子一目了然。”

  截至发稿,本案尚未宣判。对于本案,本报将继续关注。

  法规档案: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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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nhj87892 07.11.2011 0 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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